2016/5/3

從草鞋到西裝,台灣靠鮪魚挺進國際舞台

by Julia Huang

全世界有兩個國家的外交官最難為,一是以色列,二是台灣,台灣在1960年代退出聯合國,每每為台灣的國家身分問題戰得艱辛,且節節敗退,那台灣又如何能憑藉鮪魚,打出一片天下呢?
1995 魚種協定內的「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成為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以來,首度加入國際漁業組織的第一塊敲門磚。

台灣:暢行無阻的海上梟雄

海鮮的美味輓歌裡是這麼形容台灣的"中國雖然是盜捕漁獲市場的主要催手,其遠洋船隊的規模卻仍不及日本、韓國與台灣;而在非法、為報告及不售規範的捕魚行為上,又以台灣最為惡名昭彰"
我們無法否認外人這麼看台灣。因為,原本就要帶著幾分海盜性格,才有足夠的勇氣到海上去衝鋒陷陣,經營這高投資、高風險的遠洋漁業,這的確不是規規矩矩的一般人所能勝任的。所以,從北太平洋公海鮭魚流網案件,不難看到台灣業界積極經營的態度。
當時,台灣因為非國家身分而無法參與國際組織的障礙,看在產業界眼中,並非阻力,而是助力,變成台灣得以暢行無阻的籌碼。在其他國家眼裡,這原本也無可厚非,反正公海資源多,大家各自發展,有台灣漁民幫忙出海捕魚,也省下困難。所以,在1990年代,我們可以看到:"台灣,全球六大公海鮪魚國家之一"出現在許多報告中。以台灣這樣的面積能夠發展到如此龐大的產業,的確超乎各國想像。
只是,面對越來越多的漁船,越來越小的公海,這種自由行為終究變成其他國家眼中失控的麻煩,心想著不處理不是辦法。所以,美國率先用中美雙邊漁業協定的方式來框住台灣,但畢竟非長久之計,特別是對於其他公海資源,例如鮪魚,美國又有何立場來限制台灣呢?於是,這變成區域性漁業組織(RFMO)的難題。

Part 1 捕魚實體?漁捕實體?fishing entity就是了!

對於1980年代末期,1990年代初,當時並沒有無遠弗屆的網路可用,面對國際法規看似緩慢,卻又瞬息萬變的複雜局勢,非漁業處官員在行政工作繁忙之際可以應付得來。當時任職於漁業處的沙志一技正,有過留學羅德島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的經驗,論文便是以台灣鮪漁業的問題為題,深感國際法即將對台灣的鮪漁業產生無法預期的影響力,卻又苦缺無即時的國際資訊。所以,漁業處特別成立了讀書會,邀請國內海洋法政方面,或者是有志於海洋法政領域的法律學者,包括胡念祖教授、范建德教授、宋燕輝研究員等等,不定期針對國際通過的協議、法規,共同研讀,交換心得。這樣的官學組合團隊,為台灣參與國際社會奠定了基礎,即便成員來來去去,法律素養與管理部門的結合,適時讓台灣原本不解國際趨勢的船隊,能夠循著國際法的脈絡,找到一條生路。其中,最為關鍵的便是fishing entity,法政學者們個個學富五車,卻也各有堅持,光是對於fishing entity應該翻為捕魚實體或者漁捕實體就可以吵得面紅耳赤。也許,大家對於這個國際為台灣所創的新名詞將為台灣創造何種局面而感到無比興奮吧!


Fishing entity,此名詞首度出現於1995「聯合國魚群協定」第1條第3款「本協定各項規定比照適用於船隻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3. This Agreement applies mutatis mutandis to other fishing entities whose vessels fish on the high seas.)[1]。據悉該名詞由南太平洋島國南登大使(Satya Nandan)所提出,當初是諸國為因應台灣難題所創造出。對此名詞的發展過程,台灣未能親自參與,對於該名詞的解讀,亦有兩派不同說法,一派認為該名詞係僅止於要求漁業實體必須遵守魚種協定下各項義務。另派則認為該條文亦賦予捕魚實體權利。基於後者,開啟台灣容身國際社會的路徑。

WCPFC:台灣第一個為會員的組織

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CF)是第一個依照聯合國魚群協定精神及原則所創設的國際鮪漁業組織。
太平洋,特別西太平洋是鮪旗魚類產量最高的水域,說也特別,卻是鮪魚RFMO成立最晚的一個水域。至於會有這些奇特的狀況,要先介紹一下中西太平洋水域內特別的開發中小島國。

太平洋島國,泛稱散佈於中西太平洋上,包括澳洲、紐西蘭以及斐濟,湯加,庫克群島,新克里多尼亞,巴布亞新幾內亞,大溪地,吉里巴斯,薩摩亞,所羅門群島,吐瓦魯,瓦努阿圖,紐埃等開發中小島國。其中最小的紐埃僅有二千五百多人。多數島國面積並不大,但專屬經濟水域廣闊,因此形成特殊的入漁模式。島國在1971年成立SPC(South Pacific Forum),並通過諾魯協定等模式與遠洋漁業國家進行入漁協定之簽訂與合作,該模式主要以限定總作業圍網船數,至2007年,陸續改以漁船作業天數(vessel days scheme)模式與遠洋船合作[2]
各國在1994就開始討論成立新組織,並將會議簡稱為MHLC(Multilateral High Level Conference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 in the 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Ocean)。不過,台灣因為名稱關係(Chinese Taipei,雖然現在已經普遍接受本名稱,但當時外交部仍無法接受,故受邀但未參加),並沒有參加前幾次的會議。惟當第三屆會議開始草擬公約,並將會員定為聯合國會員國時,倘此成案,將阻絕我國參與之路,故我國於第四屆1999年於夏威夷,加入討論並積極表達意見,避免被擋於門外。
同年九月的第五屆會議,開始論及我國參與方式,一為消極地接受公約,二為以漁業實體身分參加,前者我方無法接受,後者中國無法接受,由於在會議上雙方針鋒相對,各有立場,遲遲無法達成共識,故主席南登大使改以閉門非正式協商方式進行,先由雙方於正式會議宣示彼此立場後,擱置本議題,另由主席與兩方分別協商之後,終於2000年的第七屆MHLC會議大致確定台灣以漁業實體參與公約,為委員會會員身分(但非締約方)身分參與,僅保留擔任主席、作為總部所在,簽署文書列於附錄等不同方式等權利無法行使,其他權利義務等同會員國。
MHLC談判過程中,日本也曾經拒絕參加中間的幾次會議,因為WCPFC打算把北方水域也納入管理,日本說甚麼也不願意讓南方島國置喙日本北方水域,所以賭氣不願意參加會議。當時,我們還反過來奉勸日本應該參加籌備會議,此事也在南登大使以及諸會員的創意下,發明出北方委員會,以北方水域北國管的模式,讓日本得以放心回到談判桌上。
20001117日,胡念祖教授特別於自由時報為文,台灣在退出聯合國之後,第一次平等參與多邊組織。他是這麼描述的《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與管理公約》今年 9 4 日在夏威夷檀香山獲得通過,並於次日起開放簽署。我國雖無法直接簽署該公約,然透過我代表團團長胡興華署長與大會主席共同簽署之《漁捕實體參與安排書》及公約條款之規定,我國可望於公約生效後向公約存放國遞交我國同意接受該公約體制之批准文書,並成為依該公約所建立之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群養護與管理委員會之會員。這是我國自 1971 年退出聯合國 30 年以來,第一次平等參與締造一個多邊政府間國際組織,亦是第一次得以正式會員身分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同時也是我國目前在全球各區域漁業組織中所獲得之最高參與地位[3])”
WCPFC簽署時,漁業署胡署長也堅持必須比照各國辦理,雖然我們身為漁業實體,簽的文書內容與會員不同,相關規範放在附錄而非正文,但身分幾乎等同會員國,在參與權力上也與會員差異極微,因此,在我方堅持情況下,也完成正式的簽約儀式。
公約正式通過、開放簽署後,又過了四年才正式生效,因此,過渡期間以籌備會議(Preparatory Conference)方式持續協商,議定幾個工作小組以及登船臨檢等細節。
WCPFC各項公約條文中,最為先進的莫過於登船臨檢的權利。會員國之間彼此可以登船,但面臨漁業實體的登檢權利,同樣是兩岸爭執且堅持的焦點。最後台灣改採與其他會員國雙邊方式協商,迄今與美國、紐西蘭、澳洲、日本、法屬波里尼西亞及庫克群島等六國雙邊合作登檢,每年海巡署均定期巡護,迄今台灣已經登檢過美國、日本的漁船,台灣漁船也曾被美國、法國、日本、庫克群島登檢過,雖說我國漁船被登檢的次數較多,不過,在我們漁船數量多的情況,自然無可厚非。
WCPFC是我國第一個以會員身分參與的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其關鍵在於主席- 斐濟南登大使。南登大使為印度人,乃1970 年代UNCLOS協商過程中,代表南太平洋島國的外交官,其經歷非常豐富,早於1980年代建議南太平洋島國們可以成立區域性組織,不過島國們只聽進了一半,只成立FFA,作為次區域組織(sub-regional body)。直到1995年才更積極的推動成立WCPFC。也因為這樣,他特別了解島國與臺灣遠洋國關係緊密,但政治關係複雜,需要智慧尋求解決之道。在MHLC的各個階段,都充分發揮創意,求取各國的支持與認同,包括北方委員會(Northern Committee )的成立以及分層投票制(two chambers)[4]
因為這樣,南太平洋島國對於漁業實體的體現有其獨到之處,曾當過外交官的農委會主委林享能特別交代漁業處與島國好好互動,雙方在台北有多次會談,島國代表團結束會議後就飛往紐約參加聯合國相關會議,這才知道島國人士的影響力。而有感於美國與島國簽訂多邊漁業合作協議(Multilateral Treaty) ,台灣方面也希望能朝這方面努力,不過,後來發現國際開始討論成立中西太平洋區域漁業組織RFMO,就停下來了!
台灣之所以能在WCPFC立於不敗之地,與島國的合作關係至為關鍵。台灣圍網業在1980年代起就陸續與FSM、巴布亞紐新幾內亞、吉里巴斯、吐瓦魯、索羅門群島、馬紹爾群島、諾魯等國建立多年的入漁協定,1980後,南太平洋漁業開始進行管理,產業扮演舉足輕重的腳色,也在後來的會談中與政府共同合作推動,顯示從實務外交以及產官合作,順水推舟,能獲得較佳的參與‧
我國在太平洋作業的有小釣船、大釣船、以及圍網,彼此之間的合作模式最近有因應漁船作業天數(vessel day scheme)制度的執行而開始有所轉變,包括天數要怎麼算?金額要收多少? 彼此能不能轉換,都是彼此多方鬥智的結果。台灣長期與所羅門群島、吐瓦魯、馬紹爾、吉里巴斯建立良好的盟邦關係,也取得對方的信任,彼此合作愉快,乃至成為正式的邦交國,顯示台灣漁業實力影響不容忽視。
在我們看來,如同大學入學,雖然成為學生的方法有繁星、甄試跟考試,只要上了榜,都是擁有學籍的學生,之後的表現、成就就看個人造化跟努力了。

IATTC

第二個效應是我國在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作為長期觀察員身份所做的努力,終於獲得認可,成為IATTC會員。IATTC1998年成立修約工作小組,前後歷經510次修約會議,終於在20036月的第70屆大會通過《安地瓜公約》,決議讓臺灣以「捕魚實體」身分及「Chinese Taipei」名稱參與新公約,並由時任駐美代表程建人於20031114日在美國華府簽署參與公約文書。2010年我國完成批准程序,在20108月正式成為IATTC會員。
IATTC成立時間回溯到1949年,是五個鮪類組織中最早成立的,當初僅有美國跟哥斯大黎加兩國,管轄水域設定於西經150度以東之太平洋熱帶水域。之後陸續有中南美洲等圍網國家加入,才將管理水域界定為擴大到南北緯50度間水域。臺灣則自1973年便以「臺灣」名稱、觀察員身分參加會議。
就在MHLC1998會議的同時,IATTC為因應1995年的聯合國魚群協定納入預警措施等國際漁業管理概念,及接納歐盟成為其締約方,1998年也成立修約小組,1998年成立修約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該組織內的14個會員國,及加拿大、哥倫比亞丶韓國丶中國大陸等國家及歐盟,臺灣也應邀參與。IATTC修約工作小組主席是委內瑞拉籍PULVNAS。他跟南登大使背景類似,也曾參與UNCLOS辯論,但後面代表的集團不同。南登大使來自南太平洋,P主席則代表拉丁美洲。兩者都是學者背景出身的優秀外交官。IATTC修約會議一年兩次,兩人彼此會有不同的草案,而兩邊的交流也促成最後版本的定案,最後P大使版本是台灣所能獲得的最佳結果。所謂天助自助,上天不負苦心人。雖然外交部始終不那麼支持漁業實體的身分,但為能夠兼顧漁業利益,漁業單位認為能以漁業實體參加就是SECOND BEST
在太平洋的區域組織開啟身分談判有其優點,因為兩岸雙方都有邦交國,IATTC修約會議就曾經面對五(台灣盟邦)對七(中國盟邦)互相爭論的狀況,特別是因為五星旗對台灣國旗,導致各國後來收國旗不用。
主要因為東太平洋的各國漁業利益錯綜複雜,台灣在此水域的作業漁船並不多。每次會議都會面臨不同挑戰,對於不同的議題,各國之間也會有不同的合縱連橫策略、形成不同的集團運作,並非如WCPFC般壁壘分明,更需要謹慎應對。特別是在IATTC內講西班牙文的國家多,拉美民族有著不同的文化特質,能言善道、長篇大論,會議動輒開到三更半夜,卻仍然可以未達共識而散會。或許你會想,怎麼這麼沒有效率?也許,他們要的本來就不是率,沒有結果、維持現況或許才是最好的結果。
雖說如此,在台灣正式成為會員的2010年會議,中國唐突要求台灣不得與其他國家同坐,並禁止使用行政院、外交部等字眼。對此,台灣強烈抗議,其他多數會員也無法接受中國的看法,中國眼見無法遂行其要求,乃杯葛所有決議案,造成當年未能通過任何決議案的特殊狀況。事後雖經過協調而暫告一段落,但仍可見到我國參加國際組織必須步步為營的難處。

CCSBT:台灣漁業實體,名稱空前絕後

2000年臺灣在WCPCF以「捕魚實體」的身份成為會員的效應,在國際遠洋漁業組激起的漣漪逐漸擴大。成立於1994年,唯一以單一魚種為管理目標的漁業組織——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 )在2001年第7屆年會通過「建立延伸委員會及延伸科學委員會」決議,接受臺灣以捕魚實體成為延伸委員會會員,並於2002年正式成為延伸委員會會員。
CCSBT,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最特別的地方是他的目標針對單一物種,應該是各個漁業組織當中目標物種最少的。當然,後期開始關切海鳥、鯊魚等其他生態相關物種,但也就是關切,真正的目標還是南方黑鮪,評估、保育、管理都僅針對他,不像其他組織,動輒近十種,難怪日本官員Miyahara有次半開玩笑的說,既然只管一種,也不用每年評估,比照奧林匹克運動會,四年一次也應該就夠了!
CCSBT成立於1994年,由日本、澳洲與紐西蘭三方草創,紐澳是沿岸國,日本則是遠洋國,早期常到紐澳水域內合作[5]。台灣本來並沒有多少產量,在CCSBT成立後,開始注意到此種單價高的鮪魚,有些於印度洋作業的長鰭鮪船嘗試捕撈,累積經驗之後,產量慢慢提升到一千多公噸,因而興起加入CCSBT的念頭,而韓國產量與台灣相近,也想加入。
對於韓國來說,加入不會是問題,所以,韓國很順利於2001年加入成為會員。對於台灣來說,再度面臨參與身分的議題,漁業署希望儘速加入,因為當時菲律賓、印尼也有意加入,台灣擔心會員增加之後,為使問題更複雜、配額競爭更激烈。而日本也擔心台灣捕撈南方黑鮪過量。在當時會員不多的情況下,理應較好商量,但是幾個會員國多遵循一個中國原則,雖然中國並非會員,但他們也不想修改公約,避免橫生枝節或者耗費太多時間重新批准新公約,權宜之下,會員們發明出一種頗具創意的方法-”延伸委員會(Extended Committee)”,也就是在原有的委員會下設新的延伸委員會,邀請台灣成為延伸委員會的延伸會員,在此同時,將委員會虛級化,必須經過延伸委員會同意的案子才能送到委員會通過,科學次委員會亦然。換言之,過去每年召開委員會決定CCSBT的管理措施,當通過本決議後,開會程序變成 1:委員會開議;2.延伸委員會開議、討論、決議; 3. 委員會通過延伸委員會決議,會議結束。
在此模式下,眾會員們認為不需要修改公約,可經由換文(Letter of Exchange)以及修改議事規則,增加Rule 3A[6]的方式即可完成。台灣可以幾乎等同會員,在延伸委員會內享受相同的權利義務,當然也要繳會費,只是沒有會員身分。至於名稱,也很有創意,折衷稱為 Fishing Entity of Taiwan,亦前所未聞(迄今尚無來者)
這樣的模式,你覺得好不好?能不能接受?
各方意見分歧,此身份看似Commission member, 實踐上也是,因為延伸委員會不通過的決議、委員會不能通過。然而,外交部法學專家反對,因為此形式不符合傳統國際法(實際上,台灣的參與不也都不是依循傳統國際法)。在延伸委員會之下,身分終究還是觀察員,而且在「決議」內規範,效力低於「公約」,怕隨時有變數。
對於是否接受此種模式,國內各單位沒有共識,外交部只說一定要加入,漁業署胡興華署長怕錯失機會,也支持此模式。公會代表也支持。因此,在20014月的特別會議上,決定接受,之後於2002年1月通過決議,8月30日換文。事後證明,當時的決定是明智之舉,因為隨即各國配額都因應資源狀況不佳而被調降。如果當時沒有加入,恐怕要爭取配額是難上加難。
正因為通過此決議,以及CCSBT的會員結構,台灣一路走來能夠基於本決議獲得較平等之對待。而且,或許也因為這樣,即便CCSBT每年寫信歡迎中國加入[7],但中國始終不願意加入。因為新會員的加入有兩個附帶條件,其中一個是需要經過延伸委員會(包括台灣)的同意。再者,因為南方黑鮪配額量有限,新會員能分的也不多。
所以,對台灣來說,此身份算是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當然,法政學者的顧慮是對的,當初歐盟要加入會員時,也修改有關REIO的決議文,顯示決議的修改難度不高,使得這種身分,有如沙灘上的城堡,因此,台灣也特別在CCSBT強調,該種身分不能溯及既往。再者,以目前的實踐,台灣可以擔任延伸委員會"主席",不若WCPFCIATTC不能擔任主席,比起實際的權力內涵,已經是能夠真正展現作為完全會員的權利義務最佳的模式。包括台灣在20052010年兩度在台舉辦CCSBT延伸委員會年會。又因為循例委員會必須在會員國開,紐西蘭堅持不能在台灣開委員會,因此CCSBT又發展出一套奇特的模式,各國代表到東京成田機場開委員會開幕,之後飛到台灣開延伸委員會,延伸委員會結束之,再到東京閉幕後返國,此種模式用在2005年、2010年。今(2016)年再度在台灣舉辦,各國不想在舟車勞頓跑兩趟成田機場,想用通訊方式確認就好。原本印尼(今年副主席)反對,經大家動之以情、說之以理之後,終於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委員會開閉幕。
隨年代變化,CCSBT開始思考要修約,讓歐盟以REIO的方式參與。而且,現行的一致決制度,當會員數變多,之後通過決議的難度會增加,影響台灣身分的變數也可能會增加。所以,外交部也開始思考倘有機會能以fishing entity的方式成為會員,可能也是提升身分的機會。

CCSBT管理

CCSBT管理的物種就只於南方黑鮪,為此付出非常高的研究能量,蒐集資料鉅細靡遺。在20059月科學委員會上,日本的實際捕撈量被澳洲發現超過申報量,成為繼台灣在大西洋超捕大目鮪之後,另一樁大宗漁船超捕案。日本與澳洲合組獨立小組,於2006年到日本檢視所有資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日本漁船超捕SBT屬實,日本只好接受削減配額的決定,但不希望在決議中凸顯為單一國家超捕的問題,而希望是針對南方黑鮪資源下降而採取的保育措施,所以,日本又拉著台灣跟韓國陪著減配額。當然,日本原本漁獲量就最多,也減的最多,從六千公噸減到三千公噸。此爭議發生於2006年,台灣同時面臨在ICCAT需要日本支持我國恢復配額,所以台灣南方黑鮪配額也就勉強跟著從1140 公噸變成1000公噸。
好在,因為SBT資源慢慢恢復,所以配額有稍微增加,包括台灣也在2015年恢復到1140公噸,只剩日本因為當年超捕太多了,到現在還在減配額,要等到大家都恢復配額,之後日本才能恢復配額[8],比起來台灣能在一年恢復配額算是不錯的了~ 但究竟日本超捕多少?因為日本拒絕對外公開調查報告,所以迄今是個謎。此亦為CCSBT的特色,會員們需要繳交非常詳細的資料,細到每一尾南方黑鮪的資料都必須繳給秘書處,但絕大多數的資訊都列為機密,外人難以一窺究竟,答案只在當年日本團與澳洲團的心理吧!
CCSBT特別之處不僅止於只管一種,他對於開發中國家似乎也不如其他組織般眷顧。多數的國際組織估計會費的時候,會考量各國的經濟實力,在收取基本費之後,按照各國的漁獲量比例,以GDPGNI分級權重收費。因此,同樣產量的已開發國家必須繳交的會費會比開發中國家高。而在分配配額的時候,沿岸國也通常會擁有優勢,特別是沿岸開發中國家。不過,這些優待在CCSBT都免談!
澳洲、紐西蘭、印尼、南非的EEZ內都是SBT產卵場,但印尼不因為是開發中國家就能夠取得較多配額,特別是印尼遲至2008年才加入,然因為當時資源不好,2009年就開始減配額,使得印尼僅有七百多公噸。加上印尼的小型船不少,違規事件也不時發生,雖然在CCSBT會中不時會被檢討,但也因為印尼的特殊狀況,往往也就不了了之,沒有特別的處分措施。
倒也別以為只有印尼違規,澳洲同樣遊走於邊緣,澳洲宣稱其娛樂漁業的產量高達二百多公噸,但因為這些娛樂漁業的漁獲量不能販賣,因此不列入配額。想想,南非、菲律賓也不過數十公噸配額能補,澳洲卻可以因為娛樂漁業釣上二百多公噸而不以為意。也不禁令人為南非、菲律賓等國的漁民抱屈。

SPRFMO

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是由紐西蘭丶澳洲、智利等國發起,以規範南太平洋魷魚、真鰺(竹筴魚)、橘棘鯛等未被其他國際漁業組織納入管理的非高度洄游魚類之漁業為主。首屆公約協商會議於20062月召開,經過48次談判,於200911月完成公約協商。臺灣則是繼WCPFCIATTC之後,再次獲得委員會會員資格,並於2012923日成為會員,是第一個臺灣得參與並具會員資格的非鮪類區域漁業組織。
SPRFMO20062月開始談,第一次受邀,去到會場才發現被當作觀察員,諮商會議都還沒開始,會員還不知在哪裡,就被當作觀察員要求坐在後面,不能先發言,這樣的模式任誰都無法接受,因此,即便地主國紐西蘭強力慰留,我代表團仍抗議離席,未參加會議。
有此經驗,第二次由澳洲舉辦時,地主國與我國事前溝通,以特別觀察員(special observer)、中華台北捕魚實體(Chinese Taipei Fishing Entity)的方式,得以與各參與方同桌議事、平等對待,我方確保基本權益後才開始積極參與會議討論。
經過八次會議,終於2009年十一月完成公約,我國於公約生效當日,即透過我駐紐西蘭代表處,向公約存放國紐西蘭政府遞交我接受該公約規範之「書面文書」,完成加入該公約所有的法律程序,以委員會會員身分、漁業實體方式參加,20129月我方即以Chinese Taipei捕魚實體身份及名義,成為該組織之會員。
此組織成為我國第一個參與的非鮪類管理組織,主要是因為台灣為沿岸國,且有非鮪類漁業在此水域作業。本組織管理物種繁多,包山包海,且採排除法 ,保育對象包括公約區域內所有魚類、軟體動物、甲殼動物、及由委員會所決定之其他海洋生物資源,並排除沿海國國家管轄的定居種、已有組織管理之高度洄游性魚類、溯河產卵魚種和降河產卵魚種、 海洋哺乳類、海洋爬蟲類和海鳥 。組織剛成立,諸多措施處於磋商階段,目前通過之措施多偏重於致力竹莢魚。
SPRFMO,台灣的權利義務與WCPFC模式類似,但是所有相關條文都在附錄中處理,不列入公約本文,不若WCPFC是在條約內明文規範。相形之下有些委屈。
或許你會問,為什麼要那麼委屈?思考其原因,還是跟實力脫不了關係! 1995魚種協定的主要規範對象為高度洄游的鮪魚跟跨界的魷魚、秋刀魚兩類。在SRPFMO,中國甚至不認為台灣需要參與本組織,因為首要目標是竹筴魚,但後來發現竹筴魚跟HAKE有關、跟魷魚(Jumbo Squid)有關,生態系之間的物種是會互動的。當年台灣曾有船在南太平洋捕魷魚,只可惜因為漁獲不佳而退出到僅剩四艘,而現在中國在當地捕撈量高達三十萬噸,四百多艘船,只可惜台灣遠洋漁業當年放棄此漁場後,已經無法再返回了。所以,這些RFMO談判過程中可以發現,公海漁場已經演變到不參與組織就沒有未來。台灣只能先試著以小規模的魷漁業爭取一席之地,能有此與鮪漁業組織類似、接近的地位,已屬難能可貴。

NPFC:北太平洋

就在SPRFMO討論的同時,另一端的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也在美、日、韓、俄等國發起下,自20068月起召開「北太平洋公海漁業管理多邊會議」,協商《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目的是管理北太平洋公海底層漁業及其他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尚未涵蓋的魚種,當中包括魷魚及秋刀魚。
臺灣因有龐大船隊在北太平洋捕撈魷魚和秋刀魚,自2009年第7次公約協商多邊會議起,即受邀參與NPFC討論,並在2011年第10次會議取得在公約生效後、以會員身份加入NPFC的成果。
其後,臺灣持續參與自20118月起召開的NPFC籌備會議,並主辦20139月主辦NPFC5屆籌備會議。最後,臺灣我國於公約生效後向公約存放國(韓國政府)遞交我接受該公約規範之「書面文書」,完成加入該公約所有的法律程序,於2015825日通過NPFC審核,成為該組織會員之一「北太平洋漁業管理公約」於201591日生效,秘書處與719日公約生效後成立,秘書處設於日本東京
如同SPRFMO,管理物種繁多且採排除法 ,包括公約區域內所有魚類、軟體動物、甲殼動物、及其他海洋生物資源 ,排除沿海國國家管轄的定居種、降河產卵魚種、 海洋哺乳類、海洋爬蟲類、海鳥和既存組織管理之高度洄游性魚類,海洋底層生態系是其關切重點之一,如冷水珊瑚。
臺灣成為NPFC委員會會員後,享有包括參與表決在內之決策權,有助維護我國在北太平洋之秋刀魚漁業權益,這也是臺灣繼「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及「南太平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SPRFMO)之後,再次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國際漁業公約並取得會員地位之成功實例。



Part 2 Fishing Entity之外的創意與努力

APEC:暢所欲言的論壇

APEC亞太經濟合作是外交部相當重視的國際組織,特別是因為當初為中台港設計了三方均能同桌議事的經濟體身分(Economies),各方用Economies, 不用國家、締約方互稱,巧妙迴避了國家地位的問題,同時,因為本組織相對鬆散,並無強制性的公約(Convention),僅是各國聚會討論關切議題、交換心得的場合,也因此各國多以相對較輕鬆的態度參與。畢竟,這裡不分配額、不談管制措施,沒有具約束性的條文,官員相對能暢所欲言。
由於漁業為重要經濟產業,因此APEC下有漁業工作小組(Fisheries Working Group),由漁業署擔任窗口,另有涉及海洋資源保育的MRCWG(Marine Resources Conservation Working Group),則由管理海洋水質環境的環保署擔任。APEC工作小組的主席被稱呼為Lead Shepherd,首席牧羊人,有領航者的意味在內,台灣慣稱為主事國,同樣是頗具創意的設計。台灣在1992參與APEC,環保署在1998~2000年擔任主事國,漁業署則於2004年由謝大文副署長從美國國務院Tinkham Stetson手中接下此首席牧羊人的位子。次年,謝大文副署長升任署長,沙志一副署長接任該職,原本有些猶豫是否要承接此並無多大實質影響力的主席,特別是當時正逢日本在ICCAT全力抨擊台灣,相關管理事務正是千頭萬緒之時,Stetson特別鼓勵他,此職位能在APEC FWG內負起領導角色,對於台灣當時不太佳的漁業形象,應該是有幫助的。Stetson所言不假,此職位的確幫助更多APEC 經濟體的漁業部門官員認識台灣、了解台灣,特別是當時負責主持APEC第二屆海洋相關部長會議的資深官員會議,也因此結識許多印尼官員迄今。
FWGAPEC僅是工作小組的層級,為能讓海洋相關事務更受到高階官員的注意,韓國於2001年倡議,自2002年開始舉辦海洋相關部長會議(APEC Ocean-related Ministerial Meeting, AOMM)AOMM12002年由韓國漢城舉辦,由農委會主委范振宗率團,會中通過漢城海洋宣言;AOMM2 2005年由印尼峇里島舉辦,研考會主委葉俊榮以海推會副召集人身分率團,通過峇里島行動計畫;AOMM3 2010年於祕魯舉辦,此次由農委會胡興華副主委代表率團,通過巴拉卡斯宣言。AOMM4 2014年於中國廈門舉辦,由於以糧食安全為主軸,所以再度由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率團前往。並通過廈門宣言。
FWGMRCWG兩個小組於2011年合併,之後由漁業署、環保署共同與會。

2001 重返聯合國(UN)? 是糧農組織(FAO)!

台灣嘗試很多年想重返聯合國,還沒有成功。先試著以觀察員進WHO,遭受的公開阻擋就不提了。但是,我們曾經在2001年想盡辦法進入FAO,聯合國轄下的組織,雖然用的不是台灣的名字,但是在座者都知道我們是台灣的代表,包括對岸。
台灣最常嘗試的身分多以NGO為主,也就是非政府組織,例如以SWAN名義參加CITES由來已久。為能夠廣納各方意見,所以絕大多數的國際組織都對於"國際性"NGO的參與制訂有特別的規範與流程。台灣也是利用FAONGO條款,特別是經由當時任助理秘書長的野村一郎的協助下,在台灣成立一個名為FDCIFisheries Development Council International),為避免外界起疑,總部設在模里西斯[9]的方式,取得FAO的同意,從2001年開始,以FDCINGO身分,進入位於羅馬FAO的會議廳,參加每兩年一次的漁業委員會大會(Committee of Fisheries, COFI),以及其間穿插的漁業議題相關會議,除了能第一時間掌握國際漁業管理趨勢,與我友好國家代表交換意見,並能適時表達立場,包括在2005年因為IUU議題而曾經以NGO身分,適度表達台灣的聲音。
只可惜好景不常,一直到2010年,因為其他國代表提出抗議,FDCI的參與身分因此被終止,之後台灣僅能依賴作為CCSBT或者國際水產協會聯盟的團員代表的方式進入FAO大會殿堂,自然也就不便以台灣立場表達意見。

ICCAT:遙遙坎坷路

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組織公約於1966年通過,1969年正式成立運作,公約規定締約方需具備聯合國會員身分,2016年會員數達50,是目前鮪類漁業組織中最多會員國者。
大西洋雖然遠,台灣船卻早在1960年代就長征此海域捕撈長鰭鮪,ICCAT秘書長於1971年就造訪台灣、高雄,了解台灣的漁業狀況,並且就統計、研究與台灣政府部門及學界交換意見。也因為這樣,臺灣自1970年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年會及相關會議,台大海洋研究所自1970年代就蒐集漁業統計資料,迄今近五十年,是少數時間序列長的資料。只是早期並沒有多少管理措施,因此台灣政府帶著觀察員的身分與會,每年提供資料,參與會議,一直相安無事,直到台灣大西洋大目鮪捕撈量在1992年後迅速增加,使得總產量自1993年以後,連年超過MSY(九萬公噸),達到十萬餘公噸,引發日本、美國等諸國關切。
此期間,中國大陸於1994年以觀察員開始參與會議,就要求台灣改名。當時,臺灣的漁獲量在ICCAT會員國中排名高居第三,雖僅只是「觀察員」,但許多議案都與台灣有關,在現實條件下,美國與秘書長合作,提案通過第94-06決議案[10],要求非締約方以合作方式與ICCAT共同保育,先保住台灣的觀察員參與位置。依循該決議,我國於1995要求在公平原則下成為合作會員,然未獲通過。1996年中國正式成為會員後,再度以我方身分不符資格為由,要求大會將我排除在外,爭論之後,主席將此案擱置至1997年討論。
1997ICCAT表示我國已在MHLC2 ISC 接受 Chinese Taipei, 要求在ICCAT比照。我國抗議無效。大會同時通過97-17號決議,發展出後來被許多RFMO廣為利用的合作非會員身分[11],要求台灣以自願承諾配合ICCAT管理措施的同時,給予台灣配額,此身份看來權利義務都有,實質上,僅能被動承受,並不享有任何權利,僅止於高級觀察員而以,對此,中國雖重申其一個中國政策,也只能勉為其難接受。
同年,資源評估報告顯示大目鮪資源有過度捕撈的壓力,ICCAT隨即在當年單獨限定台灣16500公噸的大目鮪配額[12],此舉讓台灣代表團非常錯愕,當時團長黃正飛科長在會中慷慨陳詞,抗議此決議對於台灣漁民的莫大衝擊,只可惜木已成舟,觀察員身分的台灣無力回天。
合作非會員的身分屬於新的模式,因此台灣不斷嘗試在此模式下求彈性,原本此身分要每年申請、每年重新審查,比會員還要嚴格。因此,台灣於2000年提出修正案,要求我國合作會員地位能每年自動更新,無須年年申請,中國以此案涉政治敏感,且我國非會員不應提案,要求次年再議。2001年,中國提出文字修正我國合作會員修正案版本,通過合作會員不須每年提出申請(01/17決議案),大會因此於2003年修改決議[13],得以不需要每年申請,惟仍需要每年審核。
2003年,沙副署長函ICCAT主席,要求我國在ICCAT與會員同桌會談及平等發言地位,ICCAT將該函轉所有會員國,並獲日籍主席宮原正典協助安排更接近主席台位置,以利獲得發言機會。
此一萬六千五百公噸的配額使用至2004年,因為台灣漁船超捕案件(詳見~~~),一度危及台灣的合作非會員身分,然而諸國衡量台灣的漁撈實力,倘驟然撤銷台灣的合作非會員身分,恐怕牽一髮動全身,衝擊層面過大,因此2004僅依據第03-15號貿易措施決議案,對台灣採取「identify」措施,也就是讓台灣留校察看,要求台灣具體改善。惟2005年仍繼續被identify,直到2006年因為履行第05-02號決議案成果良好而恢復配額,該identify也才取消。
2008年,要求發言應可享與締約方同樣權利,適時適切參與討論,毋需待所有締約方發言完畢,在友邦貝里斯的提案呼應下,獲巴西籍主席FABIO HAZIN 及各方無異議通過。
2008年年會記錄有關合作非會員發言地位
2011年,合作非締約方獲得提案權,得就漁業保育管理議題提案。
跟隨幾個組織的角步,ICCAT2013年開始修約,因此,修改公約以容許捕魚實體得成為會員,是臺灣仍持續努力的目標,雖則CCSBT的決議模式曾被提出[14],但有鑑於該模式未若公約層次,故仍持續朝修改公約的方向而努力。

IOTC

雖然,台灣以「捕魚實體」的身份取得成為WCPCFIATTC等會員的重大突破,在國際漁業組織爭取更多空間,但也有難以突破的困境,像是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
印度洋鮪魚委員會(IOTC)的前身(IPTP)是由聯合國發展計畫資助、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成立目的是建立印度洋及西太平洋鮪魚的資料庫,1986年開始由日本資助,並將範圍縮小至印度洋。為有效管理印度洋日益成長的鮪漁業,FAO19931125日通過印度洋鮪魚委員會成立協定,1996327IOTC正式生效。
IOTC屬於聯合國糧農組織下轄之區域性漁業組織,所以,會員國資格為"聯合國成員",台灣現階段並非前述身分,故無法成為會員國。即便臺灣有龐大的鮪釣漁船隊在印度洋作業,每年鮪魚、旗魚捕撈量超過10萬公噸,高峰期大型鮪釣船船數超過三百艘。在IOTC未成立前,臺灣每年派科學家以個人身分參加IPTPIOTC成立後,反而無法正式參加該組織活動。
1998年,我方向IOTC提出會員申請,希望能以「觀察員」身分被拒絕。1999年,中國自告奮勇將臺灣鮪漁業在印度洋的產量視為中國鮪漁獲量的一部分,願代替台灣繳交資料,並依該產量支付IOTC年度會費,還嘗試透過非官方管道與鮪魚公會聯繫,希望取得漁獲資料,讓中國轉交IOTC秘書處,一廂情願要將臺灣納為已有,遭到我方拒絕。台灣向IOTC秘書處明確表示僅有台灣政府能夠管理台灣船並提供統計資料,非他國所能取代,也特別邀請秘書長來台協商,然因申請成為會員國未果,台灣明確表示在我國未能為會員前,不接受任何涉及台灣漁民權益之決議。
2001年,IOTC秘書長建議台灣由對外漁協以NGO的身分,依據第99-04號決議申請觀察員,台灣認為99-04決議對於合作非會員的權利義務未明,無法接受。至此,IOTC想出以受邀專家的方式,讓台灣代表首度參與第六屆年會及第四屆科學委員會,該模式沿用迄今,鮪魚公會則以OPRT之會員身分參加。
2002年,我方持續努力,再提出申請,以「合作非締約方」身分參與,也尋求歐盟、澳洲及日本等國支持,IOTC秘書處將本案送各會員考量,惟在中國反對下,該申請案並未列入議程討論,大會只得要求法律顧問針對我國參與提出解決方案,例如脫離FAO或納我國為合作會員等。同時,該組織為建立合作漁船白名單,要求我國透過IOTC轉交大陸方式提報。
2003年,台灣持續向IOTC抗議處理我國白名單方式不合理,要求由我國直接提報,並向歐盟主席表達困難,經渠同意協助並由漁業署正式去函,由秘書處將漁船名單分送各會員國。
2004年我國再提出以「捕魚實體」身分參與IOTC,可惜都徒勞無獲。使得迄今對於提報白名單、核發產地證明等措施,仍無法適用於臺灣,身分滯礙問題未解。也由於台灣與IOTC始終缺乏良好連結,所以必須發揮創意搭起溝通的橋樑。舉例說,統計資料無法直接提交,於是透過對外漁協建置網站,IOTC祕書處人員可至網站下載資料。漁船白名單亦透過網站以及雙邊的方式提供給日本、模里西斯等相關國家,歐盟則是向秘書處索取。
真的無法解決IOTC的問題嗎? 不只台灣,其他會員,包括歐盟,也對於台灣的參與問題多所掙扎。既然問題癥結在於IOTC的身分,那麼,IOTC可不可以脫離FAO? 這問題在2000-2009曾經努力過乙次,胎死腹中。最近再度被提出,看是否能翻盤成功,才有機會扭轉台灣的身分。
2002-2003年時,IOTC主席-歐盟團長John Spencer扮演關鍵角色,Spencer對於台灣情況知之甚詳,另方面也認為歐盟繳付給IOTC很高的會費,希望IOTC能夠多投注在資源研究,但卻有相當高比例會費必須繳給FAO,尚且無法接受台灣的捐款,一方面台灣漁獲量快速增加,也想要求台灣負起管理責任,所以在他擔任IOTC主席期間,極力想促成IOTC脫離FAO,每年都會議及此案,包括2003年年會決議次年討論「合作捕魚實體決議案」,2005(IOTC 9)決議「進行IOTC脫離FAO之工作,需以對原會員不產生新義務為原則」;2006 (IOTC10)年會前召開限締約方參加之「特別會議」,討論IOTC脫離FAO案,決議向委員會建議修訂IOTC協定,使組織更有效能。期間外交部也多方動員外交力量,希望能夠促成,只是在2007 (IOTC 11)以為即將成功之際,中國也極力反動員,加上第三世界的許多小島國家擔心一但脫鉤,反而失去聯合國的資助,因此不願意支持,使得脫鉤案功虧一簣。而於2009年進行第一次績效檢視(performance review)時,委員會曾通過第09/01 號決議[15],建議應以修約或制定新約方式改善IOTC效能不彰之缺點,然脫鉤議題最終仍在FAO表決時遭到否決。
惟近年脫鉤議題再度浮現,主因仍是委員會預算問題,因IOTC目前預算已呈現赤字,但每年仍需繳付4.5%經費給FAO,多數會員國對此不滿,故IOTC2014年決議將進行第二次之績效檢視。檢視小組於2015年開會建議委員會應成立特別工作小組,基於使所有具備直接捕魚利益之fishing player得參與IOTC等原則,討論將IOTC協定現代化之議題,該工作小組相關建議將提交至2016 5IOTC20屆委員會中討論。或許,能讓脫鉤案重現生機。

Part 3 國際組織運作之奧妙

配額的分配與應用

配額分配是許多國家積極參與RFMO的目的。早期多採用歷史實績為估算標準,使得像日本、美國、歐盟之類的國家能在ICCAT取得絕大多數的配額。隨著2000年之後,越來越多開發中沿岸國家會員的加入,爭取其沿岸國的權益,加上公開透明原則越來越重要,使得區域組織開始制定「配額分配機制」,甚至納入公約,將資源狀況、歷史漁獲量、沿岸小島國權益、社區需求等等,都成為配額分配的因素,也讓台灣的配額分配常處於弱勢的狀況。例如台灣在大西洋ICCAT的劍旗魚配額逐年下降,2015年削減大目鮪配額時,遠洋國必須減少達25%的比例,相較於沿岸國10%的降幅以及沿岸開發中國家的維持原有配額,使得遠洋國面對資源配額調降時衝擊較大。
配額用不完的時候,ICCAT訂有「預借/償還」機制。如果不小心超過配額,可於第二年扣回;同樣的,倘未用完,也可留於第二年利用,使得配額如同銀行存款,有借有還。只是,ICCAT擔心有國家刻意使用過度,也規定連續超過兩年時,就要扣回1.5倍。台灣就曾經在2000-2002年不慎連續兩年超用SWO配額,使得被加倍扣回公噸。[16]
當然,如果預期配額不夠用,國家間可以先”轉讓”,為避免有金錢交易疑慮,國家之間轉讓以無償方式進行,也成為一種合作的模式。台灣曾經轉讓配額給聖文森與格瑞那達、貝里斯、埃及、美國乃至加拿大,通常都是內部確認已經無法用完的配額,方能同意交換以作為其他魚種配額爭取的籌碼,也間接肯定台灣合作非會員能夠轉讓的身分。
如果捕撈量超過太多?特別是涉及非法漁撈導致的超捕行為,則會提升到配額償還的問題,包括台灣於2004~2005ICCAT年會被諸國認定超捕,因此被要求扣回八千公噸配額,因為量大,所以分五年,每年一千六百公噸償還。歐盟在2006年被發現的黑鮪超額捕撈,同樣被要求於2009-2011年,每年扣除1480.13公噸。迦納於2006-2010年間超捕的大目鮪,也被要求於2012-2021年間,每年償還337公噸。
配額分配真的都基於科學研究嗎?絕大多數是如此,但是,基於預警制的精神以及各國漁業發展狀況,也會有特殊狀況。實際上,ICCAT1997年限定台灣16500公噸配額時,也是僅先限定台灣配額,之後才參酌MSYTAC設定其他國家配額。而在IOTC2005年亦單獨為台灣設下三萬五千公噸的配額[17]。當時純粹是因為台灣的大目鮪捕撈量激增,各國擔心台灣在毫無管制的情況下造成大目鮪資源瀕危,便率先限定台灣的配額,壓制台灣成長,而未以科學結果制定TAC,雖然當時也顧慮公平性,決議表示將儘快對於會員捕撈量設定國家配額,但由於沿岸國積極主張其發展的權利,迄今仍沒有第二個國家設定國家配額,這也是各組織配額規範中的奇特個案。

誰養活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

當然是會員,只是,應該如何分攤是個學問。再者,如果台灣不是會員,理論上應該不用繳費?!看似個不錯的交易! 只是,講到預算,問題通常沒有這麼單純。
國際組織運作的經費,主要來是會員的會費貢獻(Contribution)。至於如何估算,往往跟會員組成、歷史淵源有關。以五個組織中最悠久的IATTC而言,由於起初只有美國、哥斯大黎加兩個會員,經濟實力懸殊,因此美國自願負擔大部分的經費(早期為一百五十萬美元),其他經費則由會員國依據公式分攤,估算因素包括作業要素、漁獲量、利用量(還要分成鮪釣跟圍網,因為兩者價格不同)GNI(國民收入總值),台灣因為在東太平洋漁獲量很低,所以年會費約十餘萬美金,排名第十,IATTC也特別明文鼓勵非會員自願性捐獻,台灣在非會員的階段便考量到在東太平洋的作業權益,每年繳付一定額度的捐獻。
ICCAT的部分則在1992年更新馬德里議定書,規範會員的會費公式,同樣包括漁獲量、GNI等級、以及基本費等,台灣並非會員,不需要依照該公式捐獻,不過政府也參酌漁獲量,每年捐獻約十萬歐元給秘書處統籌運用,以及數萬元針對特定物種,例如黑鮪、大目鮪、旗魚的研究經費。

漁業實體,終究是為了保育? 或者政治而服務?

1995 魚種協定通過二十年,迄今算是成功的為台灣爭取成為五個組織的成員、剩下ICCATIOTC正在努力中,只剩IOTC是難解的結。至此,也算是完成大多數的漁業國際組織參與。至於其他的,ACAP? 對於台灣沒有實質幫助,對方又不願給予台灣合理的身分地位,自漁業單位的角度自不列入考量,至於CCAMLR或者其他,因為台灣沒有漁業實力,對方也不會考量,也就是國際現實。
在協商過程中,台灣如何致力於single out 對方作法,而不被 single out? 對於國際組織參與的諸多努力,包括為此與各國合縱連橫、與美國簽訂MOU,究竟是為保育? 還是為政治? 即便我代表團員與WCPFC主席、法律顧問私人情誼都很好。但當面對政治,也因為各有立場而使得公約協議延宕多年,經過彼此之間的取捨、私下運作,才能達成彼此勉強接受的共識。
即便公約生效之後,在漁業、經濟、生物、政治等必須面臨平衡的問題。近期,ICCAT尚在修法,這些努力究竟保育或者位政治服務? 終究,如果真要解決問題,應該尋求彼此要能吻合。




[1] Hu, N.-T. A. (2006). "Fishing Entities: Their Emergence, Evolution, and Practice from Taiwan's Perspectiv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37(2): 149-183.
[2] Chun-Pei Liao, Hsiang-wen Huang, 2016, The cooperation strategies of fisheries between Taiwanese purse seiners and Pacific Island Countries, Marine Policy. 66:67-74.

[3] 胡念祖,2000/11/17 自由時報第15頁,我們為什麼要加入國際漁業組織

[4] 由於在WCPFC內,南太平洋島國與其他國家的立場時有壁壘分明的狀況,在南太平洋島國會員數占優勢的情況下,倘以傳統共識決或者多數決的模式,島國佔有數量優勢,為避免其他國家因此不願加入本組織,故將會員分為兩群,兩群均多數同意的情況下,始能通過該決議。 WCPFC公約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除本公約明文規定應以共識決決定者外,若所有為達成共識決的努力均已用盡,就程序問題之決策應由出席並投票的會員之多數來決定;就實質問題的決策,應由出席並投票會員的四分之三多數來決定,而這個多數包含出席並投票的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 會員國四分之三多數及出席並投票的非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會員國四分之三之多 數;此外,不會有任一提案被任一集團兩票或更少的票數所否決的情況。當提出一個 問題是否為實質問題時,除非由「委員會」依共識決或實質問題決策所需之多數認定 為非實質問題,否則該問題應被視為實質問題來處理。
[5] 也因此澳洲科學家Brothres依據在日本船觀測到的海鳥混獲狀況,發表論文表示其衝擊甚大,引發後來一連串的海鳥保育研究與行動。
[6]議事規則3A 賦予延伸委員會會員有權參與延伸委員會議及延伸科學次委員會議,並具提案權和發言權 ,續由委員會認可延伸次委員會之決定。
[7] 有一說認為中國有船捕撈南方黑鮪
[8] ***
[9]2001年時有外館,並派駐有漁業專員,之後裁撤,惟因為當地為我國漁船重要駐點,故仍維持專員常駐。
[10] http://www.ofdc.org.tw/fishserv/File/Rule/94_06C.pdf
[11] 94-06號建議Resolution on coordination with non-contracting parties,決議內的文字仍稱合作方(Cooperating parties),後來變更為合作非會員/實體/漁業實體,好讓各方各自取用名稱。
[12] 97-15號建議(Resolution by ICCAT on Chinese Taipei Bigeye tuna catches)
[14] 此種方式較不花時間,不過,因為ICCAT修約規模涉及議題更多、更廣,既然已經要改,就應該極力爭取更穩定的身分,避免一朝因為決議效力低於公約而使我地位生變。
[16] 台灣大西洋劍旗魚配額2000~2002年為213.3公噸,但捕撈量為347t, 281t 286t, 因此,2003年配額雖名義上增加為310t, 但漁獲量降為223 t , 便是要償還之前的配額量。
[17] IOTC05-01號決議案
[18] WCPFC公約第十八條第二項明文規定應適當考慮每一個委員會會員繳相同的基本費、反映相關會員之 發展情況及其付費能力之國家財富為基礎的費用、以及變動費。除其他外,變動費 應以在「公約區域」內專屬經濟區中及國家管轄權區域外之「委員會」所指定之魚 種的總漁獲量為基礎,對委員會會員之開發中國家或領地所屬漁船,在其專屬經濟 區內所採捕之漁獲應適用折扣因子。「委員會」所通過的分攤計畫應列於其財務規章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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