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籌備會議」情形概況 |
一、前言 第六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籌備會議(Preparatory Conference)」於本(2004)年6月19-23日於印尼峇里島召開,包括遠洋捕魚國、該區域沿岸國等二十餘個國家及領地等派員參加。我國由漁業署組長蔡日耀率團、成員包括漁業署、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鮪魚業界及有關學者等出席本會議。 會議援例按議題性質區分全席大會、第一工作小組(委員會組織架構、預算)、第二工作小組(科學)、及第三工作小組(MCS)會議,重要議題包括委員會秘書長遴選程序、第一屆委員會會議議程、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委員會組織架構、財務、預算分攤、委員會科學事務安排、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規定、漁船標識規定等。另日本於會議中提出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亦有所討論。 二、會議概況 (一)籌備會議開幕 1. 由籌備會議主席Michael Powles說明本屆會議優先處理的幾個重要議題及時程安排。紐西蘭則代表公約存放國提出公約簽署批准現況報告,表示公約將於2004年6月19日生效,目前已有十四國批准或加入公約。 2. 各國致開幕詞,其中斐濟代表FFA表示目前公約批准國皆為FFA會員國,鼓勵其他國家儘速批准或加入公約,並表達堅持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應加重漁獲量費比例的立場;日本重申對本區域圍網fishing capacity持續擴張的關切,建議另外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而萬那杜對其國籍漁船屢被稱為FOC漁船,提出語氣甚為強烈的辯護,表示這些漁船皆取得FFA的good standing,並在FFA體制下有良好的管理,並非FOC漁船;我方發言表示願就漁撈能力管理與各國合作,重申所有會員在公海登臨檢查機制下應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他致詞國家包括中國、韓國、巴紐、法國、菲律賓、密克羅尼西亞、新喀里多尼亞、歐盟、印尼、庫克群島、美國等。 (二) 秘書長遴選程序 3. 主席提出秘書長遴選時程的二種方案,一為現在即應開始所需要的過程,或等到委員會首屆會議再開始遴選。對於遴選方法,建議組成遴選委員會,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 4. 各方雖認同秘書長遴選乙案之迫切性,但對主席提議由各集團國家推派代表參加,及對秘書長應具備條件及遴選程序,意見不一,經主席邀集召開團長會議後,最後決定由主席親自負責秘書長遴選作業,遴選方式原則採對候選人評分方式進行且各方皆可參加評分,另安排所有參與方在首屆會議前與候選人面談,再由所有締約方投票決定最後人選。 (三)委員會首屆會議議程 5. 庫克群島代表FFA認為首屆會議應以形式為主,建議刪除臨時秘書處原擬議程草案第七項到第九項(按:有關管理、科學、與IATTC合作),並新增「委員會未來工作的安排」一項。FFA主張獲各方認同,惟韓、日、美等認為依據Rarotonga會議所通過的決議案,首屆會議應該要考慮大目鮪及黃鰭鮪之管理方案,因此最後決定亦將該議題列入議程草案。 (四)委員會組織架構 6. 多數參與方認為紀律(compliance)的議題是委員會迫切的工作,所以應在第一年開始進用Compliance Manager,該建議最後獲得採納,另將觀察員計畫協調人置於Compliance部門下,由Compliance Manager指揮。另究宜由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何者擔任副秘書長為宜,島國與捕魚國有所爭論,經多次討論,最後決定由秘書長來決定,不特別限定為Science Manager或是Compliance Manager。 7. 有關秘書處職員的酬薪系統,雖韓國及主席等基於與其他國際組織爭取優秀人才的競爭力方面考量,建議採UN系統,惟最後仍採納居多數的島國意見,使用南太平洋區域正在使用的系統(CROP系統)。 (五)委員會初期預算 8. 有關委員會初期預算,經考量委員會初期將執行的工作,概估需150萬至180萬美元,惟未來仍必須依照實際狀況及相關資料作進一步的修正。 (六)委員會預算分攤公式 9. 韓國堅持基本費、國家財富費及漁獲量費比例採10/45/45,會議中韓國多次以期待折衷方案為由,建議該議題暫停討論,最後引起紐西蘭、庫克群島等不耐與不滿。我方雖於會中提議以10/30/60作為折衷方案,亦未獲島國接受。 10. 由於預算分攤公式韓國仍不退讓,主席裁示加開會議討論,但最後因韓國決定撤除10/45/45立場,該原擬加開的會議亦因此無需舉行,韓國並於最後一日會議正式表示為顧及對太平洋島國的友誼,願意放棄對預算分攤公式(budget scheme)所堅持立場,最後大會通過採取10/20/70方案。 (七)科學性議題 11. 有關過渡期間(未來三至五年間)科學委員會運作,決定在每年4月間繳交科學資料,7、8月間開Specialist Working Group (SWG)以及Scientific Committee(SC)會議,九月份提出管理建議,並於12月份召開年會討論。至於科學委員會會議地點,有兩項提案,包括採字母方式輪流或者在FSM總部,最終並未做出決定。有關科學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原則上暫時以適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相關方式辦理。而目前的SCTB 於2005年後所扮演角色,將轉換為SWG下的一個附屬機構。有關SCG3,規劃在本年8月19-21日舉行。 12. 有關加強印尼及菲律賓資料議題,美國、日本、紐西蘭、歐盟及韓國均表達捐款意願,主席總結各國捐款意向,邀我方(我方已於上屆會議後捐2萬美元)及相關國家召開小組會議,決定將現有8萬美元捐款全額從事菲律賓資料改善計畫。 13. 有關北方委員會與北方資源評估議題,ISC角色將會類似OFP,對北方委員會提出科學建議再送至SWG會議,惟今後將另行討論其定位問題。 (八)授權捕魚及漁船名冊 14. 本議題共有日本、歐盟、及FFA提出草案版本,最後決定以已參酌FFA建議修正後之歐盟版本進行討論。討論的焦點包括漁船異動通報、通過公約區域之通報、授權漁船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發現未列入漁船名冊之漁船在公約區域從事捕魚或轉載資訊時,其處置在是否應納入合作的非締約方漁船、有違法捕魚行為漁船或IUU歷史漁船之處理等。 15. 有關漁船異動報告案,原草案規定應於10天內通報,經我方建議應更彈性,最後同意修改為15天。 16. 對於漁船無害通過進入公約水域必須於72小時前通知部分,我方指出可能與海洋法公約通行自由相違,中、美、日等亦認同有實務上的困難,主席因此裁示刪除,惟應另發展check in/out機制。 17. 有關授權捕魚議題,授權範圍是否應將在他國經濟水域作業之本國籍漁船納入部分,日本與島國有所歧見,最後決定只要是在國家管轄區域外之漁船才納入授權對象之範圍。至提供委員會漁船名冊部分,只要該船是在所屬國籍管轄水域外作業,皆要列入委員會漁船名冊。 18. 有關秘書長是否需要將漁船名冊資訊提供各會員部分,由於已決定WCPFC漁船資料將上網公開,因此秘書長不需要再提供各會員國,惟若個別會員有要求,秘書長仍應提供,而整合後之漁船資料(如各國漁船數、類別型態等),秘書長至少需於委員會召開年會前一個月,提供各委員會會員。 19. 另草案中有關打擊IUU規定、對不明船隻之查證及資訊提供方式、有關Cooperating Non-Party規定等,將留至下屆會議討論。 (九)漁船及漁具標識 20. 有關漁船標識部分,其中最重要的規定是要求在公約區域作業漁船應標識國際呼號,惟若無國際呼號,亦可以國際電訊聯盟核予之國碼外加授權執照號碼代替。因該草案原則係參採FAO規定,因此無太多的爭議,最後快速完成草案討論並獲確認。 21. 至於漁具標識部分,因各方皆認為比較複雜,且FAO並未通過統一規定,因此本屆會議並未多作討論。 (十)有關大目鮪及黃鰭鮪管理方案 22. 大會討論臨時秘書處依據Rarotonga決議所準備之管理方案報告,各參與方皆認同該報中所提出的全部可能方案可以提供委員會首屆會議來考慮。另鑑於中西太平洋的特殊性及大目鮪與黃鰭鮪資源現況已或接近過漁狀態,因此決定應進一步分析各項管理措施以供第七屆籌備會議考慮,並俾使首屆委員會會議能考量就管理方案中採取措施。為此,將請SCG3向臨時秘書處提出上揭之分析建議。 (十一)有關日本提出之有關本區域增加之捕撈能力調查報告 23. 日本依據Rarotonga決議,提出有關本區域捕撈能力擴張報告,並表示依循1999年MHLC4、2002年PreCon4及2003年PrepCon5等會議決議,已要求各方不增加捕撈能力,經日方蒐集FFA等相關資訊,顯示臺灣人所擁有的漁船數量仍在增加,鑒於這些都是臺灣人經營的FOC船,臺灣政府應考慮減少台籍執照船的船數。我方對日方的報告於會議中立即予以回應澄清,指出我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呼籲相關國合作以凍結漁船數,並進一步指出我維持41艘國籍漁船,並表示已經與相關國家共同努力下,幾乎所有大型鮪釣船己納入管理,目前大型鮪延繩釣不應為焦點問題,不宜與圍網問題混為一談。在中西太平洋作業之圍網漁船依賴區域內之沿岸國經濟水域,未得FFA同意登記,不敢投資建造新船,我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在中西太平洋作業是FFA鼓勵外國人投資漁船當地化政策所致,並強調我政府在第五屆籌備會議後,繼續勸導我業界不再造新船,惟除非相關國家合作,否則不足解決此漁撈能力問題。 24. 日方稍後進一步提案,要求於本年7月12-15日於日本北海道召開有關捕撈能力特別會議,最後經大會無異議通過,日本並表示願意支應開發中島國及印尼各一名人員參加會議所需經費。 (十二)下屆會議安排 25. 決定下屆籌備會議及首屆委員會會議於本年12月6日召開,地點擇定在密克羅尼西亞首府Pohnpei或由密國決定其他地點。下屆會議時程安排,原則為12月6、7日舉行第七屆籌備會議;12月9、10日舉行首屆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延長一日。 三、結語 鑑於WCPFC公約生效在即,及委員會成立後明年即開始正式運作,屆時將通過若干的管理措施,因此我方宜儘速完成公約國內程序,俾於適當時機加入委員會成為委員會會員;另一方面,針對本委員會初期將實施的措施(如漁船標識、漁船名冊等)做好充分的準備。 |
2004/6/23
WCPFC PrepCo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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