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近年鮪釣漁獲量每年維持在約5萬公噸,主要捕獲魚種有長鰭鮪、大目鮪、黑鮪、劍旗魚等,作業中之大型鮪釣漁船大約有150艘左右。此次第14屆特別會議於2004年11月15-21日於美國紐奧爾良舉行,本次會議計有32個會員與會,此外有17個國家、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以觀察員身分參加本次年會。漁業署由沙志一副署長領軍,其他成員包括漁業署陳玉琛副組長、蔡天享科長、黃向文技正、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何勝初執行長、夏翠鳳組員、臺灣大學許建宗教授、高雄大學高聖惕副教授、及鮪魚公會業者代表及事務人員。
本次會議主要議題包括大目鮪多年保育計畫、黑鮪、鯊魚、旗魚類之保育案、檢討合作會員合作狀況等。由於日本提出正式文件指控我大西洋漁船涉及計畫性大規模洗魚(大目鮪)至印度洋問題,致影響我國合作會員之身分,故我方除於會前與美、加、日、歐盟雙邊會議提出說明外,並於會中提出正式文件澄清。
二、會議經過
本次會議最後通過16項重要保育管理建/決議案,其重要議題之討論過程及結論概述如下:
(一)大目鮪魚種配額
日本提出書面文件指控我國涉嫌洗魚,其行為涉及未回報(unreported)及非法行為(illegal),包括指出日本扣押二艘運搬船,涉嫌偽報資料給水產廳;並偽報資料包括假造漁獲洋區和藉用他船船名等從事洗魚,並有假冒中國船名者。自2001年至2002年臺灣印度洋漁船數增加很少,但大目鮪的捕獲量卻倍增,而且單位努力漁獲量在各國都呈現下降之際,唯獨臺灣顯著上升;且大目鮪和黃鰭鮪的比例,日本是3:2,臺灣卻是2:1;另長鰭鮪漁船有大量大目鮪捕獲量,其中最不合理的是一艘30年船齡之長鰭鮪船卻報告有超過200公噸大目鮪漁獲,推估認為我國大西洋大目鮪超捕量達18,000公噸,此舉影響資料品質以及資源評估甚鉅。
各國對日本報告表示肯定與感謝,並紛紛指責我國漁船洗魚行為,南非作證說我國漁船在南非整補的長鰭鮪漁船都是空船,甚至在印度洋作業的漁船也都沒有漁獲。歐盟表示這是整個委員會的問題,不單是少數國家的問題而已,甚至會危及我國的合作地位,應要求臺灣說明如何處理後續狀況。
我團團長發言表示我國對於隆運號及Suruga
No.1運搬船事件同感震驚,並已參考日本資訊調查對於其中10艘處分吊扣漁業執照三個月。至於印度洋作業船數改變很小,但大目鮪漁獲量卻大增部分,我團說明我國近年長鰭鮪船有轉移為捕撈大目鮪之結構性改變,其主要原因為長鰭鮪價格下跌所致。印度洋大目鮪與黃鰭鮪比例改變係因漁業型態改變。有關日本對我國洗魚數量之估計部分:我國回應印度洋超低溫漁船大目鮪年漁獲量每船約200公噸及長鰭鮪船混獲大目鮪量每船40公噸應屬合理,經分析約10%印度洋船超過此標準,估計共約有4,000公噸,可能原因有該年漁獲量好或洗魚結果,但須進一步調查。為防止個案從事洗魚,建議加強國際合作,尤其公海轉載必須納入嚴格管理。
歐盟遲至會議結束前二天始提出大目鮪四年保育計畫草案,重點包括設定主要國家之四年配額;針對菲律賓、中國以及我國設定船數限制;針對所有漁業設定一禁漁區及禁漁期;要求漁獲季報以及資料提供等等,我國配額部分,雖有國家表示將刪減我國原有之16,500公噸配額及刪減船數至80艘,幾經我團會外與主導本案之相關國家協商爭取,終維持在歷年來配額,未如其他漁業已發展國家如歐盟與日本遭到削減。至於船數部分,經協商後爭取維持在98艘。該案經過折衷後,最終之大目鮪配額分配提案修正後主要內容包括:
. 設定2005-2008年共四年之各主要捕撈國配額,包括我國16,500公噸;
. 設定國家船數(中國45艘、菲律賓8艘、我國98艘);
. 2005-2007年倘有超捕/少捕應在未來兩年調整;
. 中國超額捕撈須在2005-2009年每年償還500公噸;
. 我國超額捕撈及被控洗魚致超額部分共8,000公噸,須在2005-2009年償還8000公噸,每年1,600公噸;
. 漁獲量少之國家漁獲限額限定在2,100公噸;
. 針對圍網設定禁漁區、禁漁期;
. 應建立詳盡之資料提報體系,觀察員涵蓋率應達5%。
(二)黑鮪保育管理
主要討論有關黑鮪未來年度的研究計畫,包括在2005年舉行2-3天的東大西洋和地中海黑鮪系群資料準備會議,以釐清該黑鮪系群漁獲量和養殖資料取得問題,日本表示歡迎並願意在2005年4或5月舉辦該會議。此外,並通過有關黑鮪捕撈體長限制決議、黑鮪養殖規範決議以及有關設定黑鮪禁漁區案等議案。
(三)南大西洋長鰭鮪保育管理
本小組由南非主導,日本及歐盟對於2004年度未按2003年決議辦理召開南大西洋長鰭鮪四國配額分配會議以及我國資料提報表達質疑,第三魚種小組主席解釋沒有召開的原因,純係時間及安排問題。對於南大西洋長鰭鮪,由南非提出管理建議案,內容主要為對北緯五度以南的長鰭鮪系群在2005年和2006年的年度漁獲限額設定為最近一次評估的最大持續生產量30,915公噸,當2005年年會所報告的2004年捕獲量超過此一限額部分,應從2006年的限額當中扣除等等。該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終將最大持續生產量定為30,915公噸,由各國共用,對於年漁獲量少於100公噸者不得超過100公噸,日本為大目鮪漁獲量的4%。對於未用完之配額不得轉移,若2004年或2005年總量超過30,915公噸,則需要召開期中會議,並依據配額分配標準決定配額分配。
(四)旗魚類保育管理措施
美國提出重建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計畫修正建議案以及大西洋鯊魚資源保育建議案。主要補充有關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計畫修正建議案,以配合2006年的評估檢討。
(五)鯊魚類保育管理措施
美國提出之鯊魚保育建議案在於禁止割鰭棄身。歐盟也提出對案,建議禁止割鰭棄肉及其交易,歐盟的建議遠較美國嚴格。巴西、歐盟、南韓、中國、納米比亞等國表示支持美國提案。日本及加拿大認為鯊魚保育尚未達禁止交易階段。目前應尋求在資料蒐集和其他相關議題的合作和幫忙。南韓原則支持,但認為應該修正部分條文。該草案經修正後由加拿大、歐盟、日本、巴拿馬、南非、千里達、美國以及委內瑞拉共同提出。韓國原堅持應將原「要求(require)漁民完全利用鯊魚」中強制性之「要求(require)」改為「鼓勵(encourage)」之柔性字眼。歐盟認為不可為割鯊魚鰭背書,美國亦認為韓國說法將削弱本決議案,經過多方討論後保留原有文字。
有關鯊魚割鰭棄身的決議案通過後將會影響遠洋鮪釣漁船之作業,而且倘在ICCAT通過後,預期其他洋區國際漁業組織亦將跟進,此趨勢將擴展至三大洋,對我國漁業將有相當程度影響。
(六)我國合作身分案
由於日本提出我國大西洋作業漁船洗魚之指控,歐盟認為倘有違反ICCAT的保育規定,依據03-15貿易措施,應該給予認定(identify),而且依據03-20「合作會員資格」決議案,應該取消(revoke)合作會員的身分。歐盟認為臺灣對於違規漁船僅處分三個月實在太輕,根本不相稱,應該要採取有嚇阻作用的措施。
加拿大、美國也認同。日本再度發言表示中華臺北的獨特性,倘被認定,將被撤銷合作非會員身分,則將馬上失去配額,無法提報白名單,隨之喪失在大西洋作業權益,實在過於嚴重殊不公平,所以應該給予一年觀察期。中國、萬那杜表示支持,惟亦要求臺灣應提出有配套計畫表達具體改善的方向。
我方代表復說明我國擬申請更新合作身分之立場,包括(1)我國已經採取許多管理措施,包括提報資料,派遣科學家參加資源評估會議,與日本合作推動回籍計畫;(2)對於兩艘運搬船之我國籍船涉及洗魚案進行調查,也已經對於11艘漁船採取處分措施;(3)為了防治洗魚措施,也將加強管理,並提出12點努力方向,包括繼續執行VMS監控、科學觀察員、港口採樣措施、強化公海轉載之監控管理、加強漁獲統計文件核發、確保長鰭鮪船未獲核准不得轉作大目鮪船、繼續執行漁獲每月速報及週報制度、預先調查不正常漁業活動徵兆之漁船、加強與市場國交換貿易資訊、與各國合作消滅殘存之IUU船、調查超量捕魚之數量及擬定償還超捕量計畫、擬訂過剩漁獲努力量之調整計畫。
經過討論後,大會決議認定(identify)我國,但維持我國的合作會員身分,也將去函我國要求採取嚴密管理措施,並要求於下年年會提出報告。
(七)統計證明書
有關歐盟提出【檢視統計證明書之工作小組會議】,希望開會檢討並改善統計證明書制度,簡介建立一個工作小組審查現行的統計監控計畫。希望改善現行之制度,能夠配合市場之狀況。藉以打擊IUU漁業,日本表示支持,並願意於2005年4月主辦此會議,希望各國在3月前提供意見,本案經討論後通過。
(八)IUU名單
由於聖文森被日本目擊違規作業之四艘漁船,包括一艘24公尺以下的小船,經討論後將三艘24公尺以上漁船列入黑名單。
至於日本提出文件要求將三艘漁船(Suruga No1.涉案的Ocean Dimand, Madura 2, Madura
3)列入黑名單,由於日本尚無充裕時間查證,故無法列入黑名單。
(九)討論各國履行ICCAT配額管理狀況
日本表示中國也有超捕的狀況,中國對超捕表示歉意,表示已採取防制措施,願意以五年時間扣回來。日本提議由委員會致函給中國,要求改善連續三年超捕大目鮪之情況,加拿大表示支持。美國進而表示應依據03-15貿易措施決議案,致函中國給予確認(identify)不遵守ICCAT保育管理措施。但遭中國強烈反對,歐盟也認為中國已有意改善,故不採取進一步動作。
(十)海上轉載
本次會議由歐盟、日本、韓國提出三項草案,日本認為應該透過觀察員監控運搬活動。歐盟強調船旗國管轄權,應該只准在港口以及專屬經濟區內轉載,禁止公海轉載才具監控力,觀察員應該派在漁船上而非運搬船上。韓國則認為應要求漁船船旗國應通知委員會有關海上轉載行為,以及由ICCAT建立運搬船白名單,韓國不認為觀察員能發揮效果。
中國支持日本提案,並反對禁止公海轉載,因為禁止公海轉載將增加成本。美國、巴拿馬、我國均支持日本提案。
日本表示運搬船多為日本公司經營,也初步與運搬船船旗國巴拿馬諮商過,日本保證可以執行,也表示本計畫係由漁船船旗國支付觀察員費用,並不會增加ICCAT支出,並再三強調本問題的急迫性。但韓國、歐盟仍有所質疑。南非支持歐盟提案。
經過多方協調,由美、加、歐盟、日本共同提出整合之新案,要求相關國家先執行實驗性海上運搬船管理計畫,並將結果送交2005年年會,倘仍未能有效管制,將於2005年禁止海上轉載。
但中國仍表達不能接受禁止海上轉載,韓國也認為我國洗魚案顯示運搬船未妥善管理成為漏洞,但應有其他可行方式,同意透過實驗性計畫管理運搬船,而且所有運搬行為都應該被監督,不僅是延繩釣漁船,但反對禁止海上轉載。
經過相當激烈之討論,主席以及中國原希望修正文字讓本提案通過,但歐盟仍不同意。鑒於各國意見分歧,主席最後只有宣佈放棄,並將原有之歐盟、韓國、日本三項提案保留到下年度會議討論。
(十一)其他未通過提案
【有關蒐集資料系統之問卷調查】、【有關配額超捕及少捕之管理】、【有關科學觀察員涵蓋率】、【大型漁船之定義】、【解釋疑義之委員會決議】等提案因有國家反對或討論時間不足而未通過或延至明年度再討論。
三、未來努力方向
(一)
就會議中折衝後的最後結果觀之,包括:(1)雖然日本及歐盟大目鮪配額遭到刪減,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仍維持原有之16,500公噸;(2)我國大西洋大目鮪作業船數仍維持實際作業船數;(3)連同過去數年所超用配額4,000餘公噸,加上可能的洗魚量(4,000公噸),最後大會接受我應於2005年至2009年期間分五年攤還該8,000公噸,而非日本指控之19,000公噸至22,000公噸;(4)大會最後未依據合作會員審核標準立即取消我國合作會員身分,仍續予我國一年合作會員地位。以上成果,我代表團已充分引據資料及法條,運用既合作又競爭的國際關係,在會議中努力維護我國最大權益之事證。
(二) 本次ICCAT年會的結果給予我國很大的警訊,必須在未來一年內採取明確而且有效的管理改善措施。努力方向如下:
1.
業者必須自律,臺灣會有超捕行為,主要是臺灣民間不顧政府勸阻在過去幾年投資建造FOC外籍漁船,使國際間強迫要求臺灣辦理外籍船回籍計畫,使得我國籍漁船對於配額量需求大幅增加,對此,美國也在三邊會議中表達臺日嚴重關切部分臺灣資金轉投資中國以及建造小船。
2. 積極採取必要之減船措施,包括將大目鮪配額轉為ITQ(個別可轉讓配額),並配合指定休漁的方式,鼓勵部分業者休漁。
(三) 未來一年應採取之強化管理措施,包括:
. 繼續執行漁船監控系統計畫
. 增加船上科學觀察員部署的涵蓋率
. 在海外港口或終點港實施部分漁船之小規模抽樣計畫
. 嚴格審查海上轉載之漁獲量
. 嚴格控制漁獲統計文件之核發
. 確保捕撈長鰭鮪漁船未捕撈大目鮪
. 捕撈大目鮪之漁船每月報告捕撈之數量,以確保不會超出配額量。
. 詳細調查捕撈鮪魚的活動,並且當已經查出任何不尋常的訊號時,將進行徹底的調查,倘有違規行為,將依規定嚴懲。
. 緊密的與輸入或市場國和卸貨國保持合作,特別日本和美國,以使在鮪魚的貿易上能夠有利的交換資訊。
. 與所有國家緊密合作,以消除賸餘之IUU漁船。
(四)
2004年ICCAT年會經多方斡旋,國際間體諒臺灣特殊情況,給予臺灣一年觀察期,在此期間,政府必須採取具體措施,業者也應該採取配合行為,希望能在一年後讓國際間重新接納承認臺灣為保育漁業資源的國家。今後這一年,對於違規漁船加重處分的規範勢所難免,業者必須充分理解與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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