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三年努力的REVIEW PAPER
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主要作業漁場之一,主要捕獲魚種有長鰭鮪、大目鮪、黑鮪、劍旗魚等,年漁獲量約五萬公噸,作業之大型鮪釣漁船最高峰時期約有150艘左右。近年來,由於主管大西洋的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為保育大西洋鮪類資源,採取諸多配額限制等管理措施,我國因有部份漁船規避相關保育規定超額捕撈,受到ICCAT要求刪減配額並要求加強管理措施,經過兩年努力,終使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恢復原有水準。未來,政府與業界應繼續合作,確實遵守ICCAT相關規定,俾我大西洋漁業永續經營。
壹、2004年年會
ICCAT第14屆特別會議於2004年11月15至21日於美國紐奧爾良舉行,由於日本指控我大西洋漁船涉及計畫性大規模超捕並虛報至印度洋,衝擊我國合作非會員之身分及配額之分配。
在本次會議中,日本提出書面文件,指出日本扣押二艘運搬船,顯示部分我國大西洋漁船涉嫌偽報資料,包括假造漁獲洋區和藉用他船船名等,輸出大西洋捕撈之大目鮪漁獲,另因自2001年至2002年臺灣印度洋漁船數增加很少,但大目鮪的捕獲量卻倍增,由此推估我國大西洋大目鮪超捕量達18,000公噸,日本強調此舉嚴重違反ICCAT保育規定,並影響資料品質及資源評估甚鉅。
雖然我代表做出多點說明,表示我國對於10艘違規漁船處分吊扣漁業執照三個月,而對於異常漁獲量部分,我國認為印度洋超低溫漁船大目鮪年漁獲量每船約200公噸及長鰭鮪船混獲大目鮪量每船40公噸應屬合理,經分析約10%印度洋船超過此標準,估計異常量約4,000公噸,但須進一步調查,日本所估並不合理。我代表團也強調(1)我國已經採取許多管理措施,包括提報資料,派遣科學家參加資源評估會議,與日本合作推動回籍計畫;(2)對於兩艘運搬船之我國籍船涉及洗魚案進行調查,也已經對於11艘漁船採取處分措施;(3)為了防治洗魚措施,也將加強管理,並提出12點努力方向,包括繼續執行VMS監控、科學觀察員、港口採樣措施、強化公海轉載之監控管理、加強漁獲統計文件核發、確保長鰭鮪船未獲核准不得轉作大目鮪船、繼續執行漁獲每月速報及週報制度、預先調查不正常漁業活動徵兆之漁船、加強與市場國交換貿易資訊、與各國合作消滅殘存之IUU船、調查超量捕魚之數量及擬定償還超捕量計畫、擬訂過剩漁獲努力量之調整計畫等工作,以確實矯正前述違規行為。
然由於日本的運作,使得各國對日本報告表示認同,並紛紛指責我國漁船洗魚行為,並有可能影響我國合作非會員身份,倘我國被認定違反ICCAT決議,將被撤銷合作非會員身分,則將馬上失去配額,無法提報白名單,隨之喪失在大西洋作業權益,造成衝擊相當嚴重。經過會中激烈討論,決議維持我國合作非會員身份,對於我國配額,雖有國家表示將刪減我國原有之16,500公噸配額及刪減船數至80艘,幾經我團與主導本案之相關國家協商爭取,終維持在歷年來配額。至於船數部分,經協商後爭取維持在98艘,最終之大目鮪配額決議案(ICCAT第04-01號決議案)與我國有關之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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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2005至2008年共四年之各主要捕撈國配額,我國配額維持在16,500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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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部份國家船數,我國為98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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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超額捕撈及被控洗魚致超額部分共8,000公噸,須在2005至2009年償還8000公噸,每年1,600公噸;
貳、2005年採取措施
2004年年會後,農委會漁業署採取多項措施,以改善前述漁船涉及IUU行為,並落實漁船管理,相關措施包括:
一、減少漁撈能力--解體12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訂定二年計畫,於2005至2006年由政府及業界出資1.25億美元,解體三大洋12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其中大西洋漁船數從100艘減少到76艘。
二、加強漁船監控
l 漁船監控系統(VMS):所有大西洋漁船均須依據ICCAT規定安裝VMS系統,並每六小時回報乙次船位。
l 漁獲速報:將漁船回報漁獲資料之頻率從月報提升到週報,漁業署並配合VMS所得之船位動態,研析漁獲回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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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核發統計證明書:配合船位資料、漁獲速報、轉載證明書等等相關資訊,確實核發統計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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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針對不同組別作業漁船區分大目鮪船以及長鰭鮪船作業漁區,避免漁船跨組捕撈無配額之魚種,並透過VMS加以監控。
三、遏止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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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權宜國籍漁船建造:為有效阻絕我國人繼續以權宜國籍漁船名義在臺灣建造漁船,擴張全球漁撈能力,非法進行捕撈,在2005年6月針對在臺灣建造外國籍之所有延繩釣及圍網漁船,規範必須事先汰換現有國際登錄之同種類同噸級漁船,否則不予同意出口,以杜絕我國建造漁船輸出從事IUU漁業活動或造成全球漁獲能力之遽增。
四、統計資料改善計畫
l 港口採樣計畫:自2005年起在三大洋實施港口採樣,資料蒐集項目包括漁撈作業資訊及生物資料,施行港口包括南非開普敦、模里西斯、斐濟及薩摩亞等地,蒐集資料以長鰭鮪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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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員計畫:我國自2001年開始有遠洋漁船之觀察員派遣計畫,其目標界定在科學資料蒐集,於2001年聘任2位觀員;2002年觀察員人數增為5人;2003年則聘6位觀察員;大西洋部分,2004年為4位,2005年為5位,其觀察船次比例也逐年增加到5%。
此外,為加強雙邊聯繫,漁業署也多次與相關國家進行雙邊會談,並在2005年10月舉行五國會議,向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說明我國執行措施。
叁、2005年年會
ICCAT第19屆會議於2005年11月14日 至20日於西班牙塞爾維亞舉行,日本再度指稱我業者2005年仍持續涉入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提議對我國大西洋作業漁船進行貿易措施,並將大目鮪、劍旗魚、黑鮪三種主要魚種配額降為零等,使我大西洋漁業面臨更嚴苛的挑戰。
在本次會中,雖然我國致力說明我國各種努力及改善措施,然日本仍嚴詞表示,台灣業界自1990年起將漁撈能力從印度洋擴張到大西洋,使得ICCAT在1997年特別針對台灣設定大目鮪16500公噸之配額。然台灣業者並未收斂,反而透過權宜國籍漁船方式大舉擴張漁撈能力,在大西洋違規捕魚,至1999年底,台灣業者已經擁有近300艘IUU漁船,雖然經過台日聯合行動計畫的努力,解決大部份的漁船,但仍然無法徹底消滅IUU漁船,ICCAT於2005年認定(identify)台灣違規,已是相當嚴正的警訊,業者還是透過各種管道進行洗魚行為,總結來說,日方了解我政府所做努力,但認不足以矯正業界的非法行為,因此建議委員會應採取更進一步之措施。
我國對於日本的指責嚴正回應,表示我國致力改善,包括由政府以及業界出資解體120艘大型鮪釣船,也採取多項漁船監控措施,已經符合ICCAT相關管理規定,獲得部分國家肯定,並已願意多解體40艘船,我國認為委員會應體認我國努力,給予正面回應,促使我們繼續努力,日本基於部份傳聞而提出的嚴厲措施並不合理,也與ICCAT貿易措施決議精神不符。
雖有部分國家理解並認同我國的努力,然有部分國家認為改善幅度有限,加以日本的大力運作,使得部分開發中國家紛紛呼應日本,經過我代表團透過各種管道進行溝通、協調,並在會議進行中致力與美國、歐盟、加拿大、日本舉行多次雙邊會議以及非正式協商,日本方面始願意修改提案內容,取消貿易制裁措施之建議,給予4600公噸配額,最後決議(第05-02號決議)摘述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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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T大西洋大目鮪配額為4600公噸,包括1300公噸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意外混獲,以及15艘大目鮪漁船,其他漁船均禁止在大西洋捕撈大目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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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目鮪船部分,必須有台灣以及港口國官員每三個月於開普頓以及拉斯進行港口檢查,必須每日回報漁獲、100%觀察員涵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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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包括減船160艘、調查小船狀況及漁撈能力調整計畫、季報、港口採樣及檢查,5%觀察員涵蓋率,VMS、調查IUU關聯性,提報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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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將於下屆年會檢視CT執行狀況,倘相關違法情況仍未被改善,則將對CT採取無歧視之貿易限制措施。
肆、2006年採取措施
前次會議之決議,使我國大西洋船隊所遭受之懲處及損失甚為嚴重,也促使政府全面檢討遠洋鮪釣漁業的管理規模,並參酌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對於遠洋漁船管理之要求,首度採取執法觀察員、國外港口檢查、強制性每日電子回報漁獲量等管理措施,務期在此嚴厲的環境下,改善臺灣遠洋漁船之管理。以下就政府所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加以說明:
一、減少漁撈能力--解體16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
為使我國船隊規模調整至與我國所分配之配額相稱,增加40艘船,定於2005-2006年間減少160艘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考量國內解體漁船之能力有限,其中50艘漁船將製成人工魚礁,將其功能轉化為復育資源。減船所需經費由政府及業者共同負擔,總計約2億美元。
二、加強漁船監控
l 依據國際組織之決議所分配之配額,公告各項管理法令,以規範我國遠洋鮪漁業者。倘有違規者,處分方式包括一年以下停港、超捕扣減配額及移送法辦,情節嚴重者撤照。
l 漁船監控系統(VMS):所有大西洋漁船均須依據ICCAT規定安裝VMS系統,為避免因為海上環境造成機械設備故障,導致無法回報,均須安裝一套備品,以達有效管理。
l 大目鮪組漁船之監控:漁業署每日透過漁船監控系統,瞭解作業漁區以及漁獲回報狀況。此外,執法觀察員每週定期傳真回報查核狀況,我國也每季彙整漁獲報告給ICCAT。
l 休漁漁船監控:未經核准於大西洋作業之42艘漁船皆已返抵台灣,並停泊於本署指定港口管制出入。為協助該等漁船度過難關,該等漁船之停止作業補助金單船台幣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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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觀察員:15艘大目鮪漁船在2006年派遣執法觀察員,其工作任務包括紀錄大目鮪漁船每日漁獲狀況,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並兼任科學觀察員的工作,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長鰭鮪漁船另派有4位科學觀察員。
l 港口檢查:依據ICCAT決議,我國15艘大西洋大目鮪作業漁船均需每三個月進港接受我國及港口國官員之檢查。本年度的港口檢查於4月、7月、10月、12月進行,港口檢查報告均在檢查後一週內提報給ICCAT。
l 大西洋巡護計畫:派遣漁訓二號訓練船赴大西洋執行公海巡護任務,監控我國籍漁船作業動態。
l 小型漁船之管理:我國對於大西洋小型漁船之管理比照大型漁船,其中2艘漁船在2006年返台,僅餘一艘在大西洋作業。至於太平洋以及印度洋之小型漁船,漁船名單以及資料也均提報相關國際組織。
l 至於我國人經營大西洋之權宜國籍小船部分,概分為巴拿馬籍、萬那杜籍及聖文森籍等部分。由於萬那杜以及巴拿馬為ICCAT之會員,應由船旗國管理(按:聖文森也於2006年11月正式成為ICCAT會員)。至於聖文森之漁船,考量到聖文森漁業管理能力或有不足,我國業於2006年7月26日 與聖國政府協商,聖國也表達積極配合ICCAT管理之意願以及作為,我國也提供VMS設備的硬體協助,以符ICCAT要求。
三、遏止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業行為
l 公海漁業管理規定:為確實管理國人在國外經營的非我國籍船,目前正草擬相關法令,要求我國人經營權宜國籍船(Flag of Convenience,FOC)時,應先向有關當局報備。且漁業行為應在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通過之規範下進行。
l IUU漁業調查及處分:我國對於2003-2005年間可能涉及的IUU行為加以查核,並對約30艘違規漁船以收回漁業執照及罰鍰方式處分,部分涉及IUU漁業活動嚴重之漁船並移送調查。
四、統計資料改善計畫
l 港口採樣計畫:自2006年起在主要之罐頭廠針對我國籍漁船之卸售魚貨進行魚體長量測。
l 觀察員計畫:2006年15艘大西洋大目鮪作業漁船均派遣執法觀察員監控漁船作業,並執行科學資料蒐集工作;另亦派遣4位科學觀察員分別在2艘長鰭鮪漁船執行任務。
l 與市場國合作:我國與美國、新加坡、千里達等市場國以及港口國進行聯繫,以蒐集我國漁船之出口以及卸魚資料,俾與我國統計資料進行核對。
伍、
2006年年會
第15屆特別會議於2006年11月17-26日於克羅埃西亞舉行,本次會議主要議題包括我國大目鮪配額分配、黑鮪、劍旗魚保育案等。由於ICCAT去年通過決議,大幅刪減我國大西洋大目鮪配額,要求我國執行高強度之管理措施,並將於今年年會檢視我國是否確實遵守相關保育規定,以決定是否恢復配額或者施以貿易制裁。
本次會議計有43個會員與會,包括甫成為會員的聖文森,本次會中因為論及東大西洋及地中海黑鮪資源危機,使得如何加強黑鮪保育備受矚目,會期間並有WWF在會場分送文件,強調地中海黑鮪資源危機,會場外並有綠色和平組織的彩虹戰士號懸掛『捍衛地中海(Defend the
Mediterranean)』、『世界正在注意ICCAT(ICCAT, the world is watching you)』等布條在外海(亞得里亞海)來回宣示。
有關我國議題,為能營造大會氣氛,強調我國之努力,我代表團除要求於正式會議中進行簡報以及完整說明外,並於會議開始即將我製作之摺頁,英文、西班牙文、法文三種版本之說帖,台灣鮪漁業新形象之DVD,以及台灣依據05-02決議案所提交的所有報告(三種語言)的光碟片,分送各團團長。並於11月24日 租用三部錄放影機及42吋電漿電視,在中場休息時間於會議茶點場所全天播放台灣鮪漁業新形象之DVD,並分送DVD及摺頁,反應相當熱烈。
會議一開始,我代表團完成簡報及說明後,即有15國正面回應,肯定我國的努力。我國的努力並在會中多次成為引用的範例,被舉來要求會員國也應該比照遵守ICCAT規定。之後在討論我合作非會員身份時,又有19國發言肯定我國一年來的努力,願意支持我國繼續合作非會員地位。
在我團多方穿梭諮商後,對於恢復我國配額的決議草案,有10國發言明確肯定我國努力並支持我國恢復全部配額。為能延續此成果,也要求我國信守承諾,繼續維持管理強度,並要求我國持續與相關船旗國合作,確保國人經營外籍漁船能夠遵守ICCAT規定。
我團隨後表示,本年年會中曾報告05-02的執行成果,感謝大多數會員予以支持,並對委員會花許多時間檢視我們的成果表示謝意,且感謝各國於妥協後通過本案。我國也將保持我方承諾,持續管理我國漁船。
本次會議決議重點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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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西洋船隊管理:大目鮪配額恢復為04-01決議案,14900公噸(16500公噸扣除償還的1600公噸);要求我國維持部份管理強度,包括每日回報漁獲,繳交半年報、觀察員派遣涵蓋率為10%、運搬船無觀察員前不得海上轉載、執行港口檢查及採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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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部分:要求切斷與IUU經營者之經濟關連;認定、調查國人經營之大西洋漁船之IUU行為,並採取必要措施;與船旗國合作,避免外籍船以我國籍船名義販售漁獲;要求我國與船旗國合作,改善對該等外國籍漁船之監控及管理
陸、結語
漁業資源係屬全人類所共有,所有違反國際組織規定、未受規範之漁撈行為均必須禁止,過去臺灣業者為規避國際漁業組織規範以及我國相關法規,利用洗魚之方式輸銷超額捕撈之漁獲,透過運搬船將大西洋漁獲以其他洋區漁獲販賣,甚至轉為冷凍切片或貨櫃方式企圖蒙混闖關,被市場國日本在國際間舉發,對我產業造成重大衝擊,也造成國家形象受損及權益損失。
經過二年年來政府的努力及業者的配合,我國的努力獲得ICCAT各會員的肯定,使得我國得以重返大西洋作業。無可諱言的,我國業者持續以外籍漁船經營的模式則始終是國際間無法放心的焦點,因此,政府也提出遠洋漁業重整方案,將於未來六年(2006-2011)增列新台幣35億9800萬元預算,進行包括漁撈能力調整、改善遠洋漁業管理(包括強化管理法令、落實執法能力、強化涉外人才以及對外溝通合作等)等工作,並增加八名員額,專責加強遠洋漁業管理,俾改善我國在國際漁業組織之形象。未來,政府將持續加強管控,徹底消除洗魚行為,避免將漁獲配額給外籍船使用,以及調查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狀況,並進一步協助相關國家,以確保相關漁船都能遵守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的保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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